各国法律对丧失票据的救济办法有三种:①英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得提供担保,向发票人请求出货新票。②法国商法规定,失票人得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为命令出货之裁判。③德、瑞等国规定,失票人得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日本、台湾同。一般来讲票据丧失后,可以使用公示催告和诉讼的方法进行救济,国内国内和台湾区域还规定可以使用挂失止付的救济方法。但作为空白票据来讲,处于效力待定状况,丧失后能否适用这三种救济方法呢?现在学界争议较多,统一的认识是空白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但不可以诉讼,至于能否公示催告则没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试从这三种方法的可行性分别进行剖析。
第一,空白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被别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公告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办法。挂失止付只不过一种临时性的救济办法。空白票据丧失后,在未经提示付款前,失票人也不了解票据上的记载内容,此时也没办法确定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但作为失票人来讲,可以在挂失止付公告中,写了解丧失的空白票据的号码、特点与丧失是什么原因等等。付款人接到挂失止付公告后,可以对具备此项特点的票据拒绝付款,从而使空白票据的权利得以保全。当然,假如不记载付款人,也就是付款人不了解的状况下,自然没办法公告付款人挂失止付。
第二,空白票据丧失后不能诉讼。诉讼是失票人票据丧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救济方法。诉讼也是行使权利的方法,但空白票据是未记载完全的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情,在记载完全之前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所以空白票据丧失后不能进行民事诉讼。
最后,来看一下空白票据能否进行公示催告。
所谓的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离别的一种法律规范或法律程序。有些学者觉得,空白票据不能进行公示催告,理由就是空白票据是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情的票据,属无效票据,无效票据是不可以公示催告的。但,空白票据在形式上虽然和无效票据在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情上是相同的,可性质是不同的。无效票据是已完成但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情的不完全票据,但空白票据是没有完成,筹备予以补充的不完全票据。也就是说无效票据已确定无效,而空白票据预定在以后有效。所以说这种理由是不可取的。另外,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假如禁止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则对于失票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公示催告可以保证挂失止付的成效。所以笔-者觉得空白票据可以进行公示催告。
空白票据本身是没有完成票据,失票后虽然可以使用公示催告的救济方法,但因为自己的特征,其进行公示催告也有不同于完全票据的特殊之处。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应拥有以下要件:第一,其申请人应为票据的持有人,不应以票据的权利人为限,票据的义务人也应包含在内。比如空白票据的出票人丢失票据,出票人本身是票据的义务人,但此时其它人因为票据未记载完全,是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也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假如不允许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就大概使出票人遭受损害。所以笔-者觉得,此时申请公示催告的人应为持票人,而持票人包含票据的出票人、权利人、背书人、质权人等。第二,票据的丧失应为持票人非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丧失包含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如票据的焚烧、毁损等则不可以进行公示催告,相对丧失如丢失、失窃等则在肯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这个条件就是失票人本人并不了解哪个占有其票据,假如了解则不必向公众发出催告公告。
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第一可以维持止付公告的效力。挂失止付只不过一种临时的救济方法,法律一般规定挂失止付后,不申请进行公示催告会致使止付停止,所以,应进行公示催告以维持挂失止付的效力。第二,公示催告可以预防票据的善意获得。由于未记载收款人名字或名字的空白票据,出货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根本不需要以背书的方法进行,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假如进行公示催告,则使得获得者不能倡导善意获得。第三,公示催告是获得除权判决的首要条件。但此时因为空白票据没记载完全,除权判决中也不可能完全写明票据的全部法定必要记载事情,此时除权判决只不过恢复空白票据持有人的地位,其仍不可以根据除权判决行使权利,所以除权判决只具备阻止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消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