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实行夫妻一同财产的条件有几个
在决定采取强制实行手段以获得对夫妻一同财产的司法保护时,需要满足以下必须具备要点:最重要首要条件是前首要条件起有一项已得到核实并生效的、明确规定了夫妻另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文件;然后,债务人未能严格根据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去履行其债务;最后,需要明确夫妻一同财产中是债务人的那部分份额,并且这部分财产具备可被实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需要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实行员实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实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需要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2、强制实行结案了,但钱没给之后还会立案吗
关于法院已经宣判但尚未还清债务的问题,你可以参照以下处置方法:
1. 对于具备实质偿付能力且有可实行资产的案件,原则上应自立案起六个月内完成实行工作;针对非诉讼性质的实行案件,公允的期限为立案起三个月内实行完毕,但在此期间因故需要暂停实行的除外;
2. 若确有特殊状况需延长实行期,务必向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提出申请,并在第五天为止设定的期限结束之首要条件交该申请书。同时,延期申请应当获得书面批准;
3. 若在六个月之后仍未能实行,申请实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实行。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察后,可以需要原下级法院在特定时间内继续实行,也可以直接决定由本院实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实行。若被实行人拒绝实行判决,法院有权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
除此之外,法院有权采取各种实行手段以确保被实行人根据实行公告履行其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具体来讲,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看被实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在实行过程中,法院查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实行人的财产时,需要遵循不能超出被实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这一原则。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时,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帮助实行公告书,以便各单位可以配合实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手段。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手段的,应当立即开始实行
3、强制实行结束了,实行法院还要下裁定书吗
第一,裁定书在程序方面起着不可替代有哪些用途。一旦实行工作在此阶段得以圆满完成,那样该项实行程序便可正式告一段落,其后即使有意愿再度启动实行程序,也已无从达成。
第二,在实体上,裁定书亦具备不容忽略的效力。它意味着在实行行动圆满结束之后,官方机构将不再以强制司法方法敦促你履行相应义务,亦不对你是不是遵循法律文书中所确定之规定,达成自我权益予以过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实行员接到申请实行书或者移交实行书,应当向被实行人发出实行公告,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实行手段。
强制实行夫妻一同财产的条件一般包含:第一,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夫妻一方应履行的债务。第二,债务人未能根据法律文书的需要履行债务。再者,夫妻一同财产中是债务人的份额应当明确,且拥有可实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