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人是不是拥有处置被监护人财产问题的权利
监护人有权处置被监护人财产,但只有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范围内处置,依据国内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导致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监护是为了监督、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置的一项规范。其中,承担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一般由与被监护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承担。依据国内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你,监护人的义务有代理被监护人推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些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推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监护人暂时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况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街拍料手段。
3、可申请撤销监护权情形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手段,并根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推行紧急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别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况;
(三)推行紧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含:其他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准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