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起诉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2.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起诉离婚首次判不离多长时间可以再起诉
法律快车提醒你,起诉离婚首次判不离六个月后可以再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置: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置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是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根据法律规定,在肯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在不能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保持收留关系的案件,没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起诉离婚如何认定夫妻一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1.薪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常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