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一般几次可以离婚
判不判离婚和诉讼次数没势必联系,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才会判离,假如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不会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离婚诉讼一方离开住所地证据怎么样提供
关于单方面提起离婚诉讼所需提交分居证据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需提供一方在外地居住时所签定的租房合同或其新的居住地址同意到的各种邮件和信函等有关凭证;
第二,还需要提供双方之间签署过的明确记载夫妻分居状况的书面协议;
除此之外,社区服务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也是尤为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此外,还有一些可以直接证明分居事实存在的其他证据种类,比如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别建议与勘验笔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含: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别建议;
(八)勘验笔录。证据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