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关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体目前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即无论性别怎么样,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来推荐婚姻一同财产。
同时,双方也要平等地承当一同债务的偿还责任。
2.关照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
此种“关照”可以理解为在分割财产份额上对女方予以适合的倾斜,或者是在分割财产类型时,优先考虑女人所需,比如分配住房这种要紧生活必需品给女方。
在处置离婚所涉一同财产时,应当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可以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参与分割过程。
3.有益于生活便利性原则。
在协商离婚与一同财产划分过程中,不应该损毁财产的用法成效、性能及经济价值。
不可滥用权力原则。
不能借着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之名,损毁别人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离婚协议中房屋归一方所有没过户房屋归属如何划分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房地产归属其中一方,然而尚没有进行过户操作的状况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的产权将被认定为是房地产证上所记载的那一方当事人所有。且需知,根据国内现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设立、转移与消灭等各项事宜,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反之,则没办法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另行做出了特别规定。因此,只须该房地产尚没有完成过户流程,房地产证上的名义人并无变更,那样原来在房地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仍然是享有所有权的主体。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出售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是国家所有些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关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体目前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即无论性别怎么样,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来推荐婚姻一同财产。
同时,双方也要平等地承当一同债务的偿还责任。
2.关照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
此种“关照”可以理解为在分割财产份额上对女方予以适合的倾斜,或者是在分割财产类型时,优先考虑女人所需,比如分配住房这种要紧生活必需品给女方。
在处置离婚所涉一同财产时,应当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可以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参与分割过程。
3.有益于生活便利性原则。
在协商离婚与一同财产划分过程中,不应该损毁财产的用法成效、性能及经济价值。
不可滥用权力原则。
不能借着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之名,损毁别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