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办法协议离婚的状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渠道。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接触了很多的婚姻当事人,发现不少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有关问题存在误解,这类法律上的误解总是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可以更好地行使和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误区1、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武汉当事人觉得先提出离婚他们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致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特别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没办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采集、法律的运用与诉讼方法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致使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不少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况,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误区2、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非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未必会判决离婚。有些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武汉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他们的婚外情,总是适得其反。
误区3、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讲解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需要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缘由引起的分居两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拥有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两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两年后再起诉,对自己导致非必须的伤害。
误区4、哪个名下的财产归哪个
有些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子登记是哪个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哪个。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一同财产处置。
误区5、以为财产可转移
有些婚姻当事人在离结婚以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一同财产,譬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子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事实上总是会留下有关证据,还可能致使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需要慎重,方法应当“高明”。
误区6、可以求偿青春损失
有些女人婚姻当事人觉得,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肯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状况下武汉的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误区7、不认可离就别想离
有些当事人误觉得只须自己坚持不认可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假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便不认可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8、不带孩子就不抚养
有些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结婚以后,孩子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任何义务了。事实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爸爸妈妈的关系没办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譬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误区9、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后,总是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获得孩子抚养权后,常常拒绝他们对孩子的探望,防止与他们见面。这就侵有他们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需要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误区10、对隐瞒财产不可以倡导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讲解的有关规定,离结婚以后发现还有一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起诉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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