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企业、公司因进步需要、躲避债务、转移资产等正当或不正当的原因,改制成合伙企业的现象时有出现。一般情况下,企业、公司改制势必涉及到债务清算问题,有些企业清算债务了,有些公司却没清算,这个时候该向哪个追偿债务,就是不少债权人“头痛”的事情了。
通常情况下,企业、公司假如严格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企业改制的,那样改制成功后的合伙企业是不承担原企业、公司债务的。
由于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等,是不可以直接改制成合伙企业的,需要在依法进行清算注销之后,才能依据新合伙协议重组重新登记为新合伙企业,两者在法律上完全没关系。一旦原企业进行清算后,原则上在企业债务在清算就已经处置了的,该清偿的清偿,没能清偿也有有关责任人承担,新合伙企业不需要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但假如原企业未依法进行清算注销,就直接用企业优质资产与别人重组合伙企业的,在原企业没办法清偿债务或原企业组织已实质没有时,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新合伙企业,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这点在《民法通则》、《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中,都有体现出来的。
因此,企业改制成为合伙企业后,新合伙企业需无需承担原企业债务,主要看企业改制的程序合不合法。如果企业需要改制成合伙企业的,为了防止留“手尾”的,最好先向专业公司法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可通过点击右上角“找个律师”来向专业律师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