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于1992年12月11日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作了下列规定: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需要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护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能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八条储户觉得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准时受理、复核。
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员工对储户的储蓄状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看、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流程。
第三十七条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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