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结婚证无登记存根婚姻关系有效吗

www.fwwfv.com 2025-05-26 婚姻家庭

甲、乙于1999年结婚,因怕麻烦双方没去登记,而是托熟人代领了结婚证,但后来发现此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没登记存根。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甲诉至法院需要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

关于该婚姻关系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该婚姻关系无效。理由是,婚姻法需要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其重点行为是登记,结婚证只不过表明婚姻经过登记的一种证明文件,假如仅有结婚证而没经过登记,即表明该婚姻未得到法律的承认,该婚姻关系无效,双方事实上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第二种看法觉得,该婚姻关系有效。理由是,结婚证的产生是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结果,审核登记是颁发结婚证的首要条件,至于是哪些原因致使应有些审核登记行为没载明于主管机关的登记簿,完全是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就代表了国家认同这一婚姻的成立,该婚姻应该遭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结婚证是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获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关系。综合这类条约来看,夫妻关系的确立应该从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起,也就是说,颁发了结婚证,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已经确立了。国内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这四种情形都是婚姻关系实体在强制性规定上存在缺陷,影响了婚姻关系的效力,而非登记程序的问题。从本案看,甲、乙双方没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和民政部门没登记而发出结婚证,这类只不过婚姻关系在登记程序上存在缺陷,虽然影响对婚姻情况的判断,但不足以推翻既已“登记”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因为登记机关员工疏忽没进行登记或者登记错误而颁发了结婚证,法律责任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当事人。

郭奎

Tags: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