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19年5月6日,某置业公司与莫某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预售)》。约定莫某应在2019年5月6近日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根据按揭方法付款。
其按揭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应在按揭未获批准之日起6日内根据某置业公司认同的其他付款方法履行付款义务。之后,莫某按揭申请未获银行
批准,亦未按上述约定付款期限向某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某置业公司以莫某违约为由需要解除与其签订的产品房交易合同,并需要莫某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房价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察后觉得,双方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明显不对等。某置业公司作为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约定莫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明显重于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加重他们责任,对莫某显失公平,且未采取合理方法提请莫某注意。
依据《中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认定涉案《产品房交易合同补充协议》有关买受人逾期付款致合同解除之违约责任条约依法应属无效。
03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公平原则,就开发商拟定的明显加重购房者责任条约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主张开发商合法合规经营,充分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业平稳健康有序进步,助推经济社会优质进步。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