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生产经营是不是需设分公司
异地生产经营并不是肯定需要设立分公司。
1.企业可以参考实质状况选择向有关部门提供外出经营证明,即常说的“分部”,作为异地经营的合法依据。
2.《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意味着,分公司作为总企业的分支机构,其法律地位并不是独立法人,因此其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来承担。
3.假如企业出于策略考虑或业务需要,也可以选择设立分公司来更好地拓展异地经营活动。
2、设立分企业的经营范围认定
设立分企业的经营范围,需要严格限定在总企业的经营范围之内。这一规定是基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即分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从是总企业的,其经营行为不可以超越总企业的授权范围。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假如需要改变经营范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2.假如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需要依法经过批准。因此,在设立分公司时,需要明确其经营范围,并确保该范围不超出总企业的经营范围。
3.也应该注意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有什么区别,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而分公司则遭到总企业的严格限制。
3、公司设立时需要有股东协议吗
法律快车提醒,公司设立时,并不是需要要有股东协议。
1.虽然股东协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饰演着要紧角色,用于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并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需要。
2.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包含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有关文件、公司章程等。
3.公司章程是核心文件之一,它规定了企业的基本规范、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等要紧事情。
4.股东协议则更多地体现了股东之间的私人约定,虽然对于维护股东权益具备要紧用途,但并不是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因此,即便没股东协议,只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公司仍然可以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