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结婚以后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吗
离结婚以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不是还有帮助义务,主要取决于几个重点原因:是不是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是不是有经济能力与是不是在离婚时已经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了经济帮助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假如离婚时一方确实生活困难,并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那样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合的经济帮助。
这表明,法律上确实存在在离结婚以后对生活困难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有条件的,即首要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拥有经济能力。
假如离结婚以后的生活困难是在离婚时未被预见或未被认定为需要经济帮助的状况下发生的,那样原则上另一方可能没继续提供经济帮助的义务。
然而,假如离结婚以后一方的生活情况显著恶化,尤其是假如这种变化是因为离婚直接致使的,那样理论上仍然可以需要他们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除此之外,实质操作中,假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经济帮助达成了具体的约定,那样这一约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遵守。
假如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经济帮助,或者协议不清楚,那样一般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这一问题。
离结婚以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不是还有帮助义务,需要综合考虑离婚时的协议内容、双方的经济情况与生活困难的具体状况。
假如满足《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并且可以证明生活困难是因为离婚导致的,那样另一方可能仍有提供经济帮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