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专用权能否用以质押
依据国内《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明确了解依法可以出售的商标专用权是可以用来质押的。
1.当商标专用权被用作质押时,出质人与质权人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意味着质押合同在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
2.只须满足条件,商标专用权是可以用以质押的。
2、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筹备工作
在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过程中,出质人和质权人都需要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尤其是质权人,需要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情况等进行详尽的调查。具体的筹备工作包含:
1.对质押商标的权利情况和价值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评估。这包含但不限于:
(1)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是不是为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商标是不是已有效注册;
(4)是不是之前已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法院采取过财产保全手段;
(5)商标在质押前的许可用状况;
(6)是不是存在可能致使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需要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作为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约。
合同应包括以下重点信息:
(1)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
(2)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质物的名字;
(5)数目;
(6)水平情况;
(7)质押担保的范围;
(8)质物移交的时间等重点信息。
3.假如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产品/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那样这类商标也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这是为了确保质押商标可以依法出售,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3、商标质押登记需要
1.依据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而具体的办理工作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
2.只有那些依法可以出售的商标专用权才能进行质押。这意味着,商标专用权并非在任何状况下都可以出质的,它需要满足肯定的法律条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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