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诉讼离婚程序
诉讼法院的管辖提起离婚诉讼第一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国范围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筹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不是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他们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根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状况对是不是准予离婚,与怎么样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办等问题作出判决。
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和感情是不是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不是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结婚以后感情;看离婚缘由;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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