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林××,男,汉族,197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所:宝安福永镇兴围村
联系电话:×××
被告:郑××,女,汉族,197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所:宝安福永镇兴围村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次女林×归原告抚养,长女林×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责;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成本。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相识,后双方草率20日在海丰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结婚,并21日和6日分别生下长女林×和次女林×,结婚以后双方一直在宝安福永镇生活,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结婚以后一直争吵不断,致使夫妻感情在持续的争吵中完全淡化,为此原告7日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贵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2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自贵院判决以来,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导致原来原、被告双方一同经营的小店也没办法经营,以致到目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和好的可能,很难一同生活。为此,原告特第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不胜感激。
此致
深圳宝安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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