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吴*坤,男。
被告:肖*清,女。
原、被告于197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3月原告参军后,被告户籍即迁入原告家在此居住,双方常常维持信件来往。1979年十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81年12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吴-建,目前中学念书。1985年原告退伍后,被组织安排了工作。原、被告从结婚以后至1996年十月前,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原告在经营舞厅过程中,与一服务小姐关系暧昧,引起被告怀疑,双方为此常常吵闹,夫妻感情开始遭到影响。但被告仍十分关心原告,1996年11月11日、18日,原告先后给被告写信承认错误,做了对不起被告的事,期望被告谅解。1996年12月15日,原告向金堂县人民法院起诉需要与被告离婚。原告起诉后与仍与被告一同生活。
原告诉称:其结结婚以后夫妻感情一般。自1996年3月始,被告开始无端怀疑其有第三者,且有不正当性关系,双方为此常常争吵,夫妻关系因此破裂,需要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抚养孩子吴-建。
被告辩称:原、被告恋爱四年之久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17年来,夫妻感情一直非常不错。只不过原告从1996年十月与一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双适才产生矛盾。其间,原告向其认错,其也想谅解原告,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长,被告坚决反对离婚。
审理结果: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以上事实。觉得,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互知道四年将来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还不错。双方结婚以后至1996年十月前,夫妻关系一直非常不错。后因为原告与一异性关系暧昧,双适才开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表示谅解,需要与原告和好的态度是诚意的,只须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一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因此依据198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于1997年1月十日作出如下判决:
不准原告吴*坤与被告肖*清离婚。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剖析:
本案涉及一个焦点问题: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不论是1980年的《民法典》、还是修订后2001年的民法典,法院判决是不是离婚的规范均是“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建议》的规定精神,判断标准从婚姻基础、结婚以后感情、离婚是什么原因、夫妻关系的近况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个方面综合把握。本案中,从婚姻基础来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且经过四年才登记结婚,结婚以前已有足够的认知,结婚以前基础较好;从结婚以后感情来看,结婚十七年来,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只不过自1996年原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双适才出现矛盾,从大体上讲,双方的结婚以后感情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绝大部分时间中还是很好的;从离婚是什么原因看,原告提出离婚的重要原因在于与舞厅员工维持暧昧关系,而不是夫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夫妻关系的近况看,原告曾认识到我们的错误,且写信向被告需要谅解,还与被告一同继续生活,夫妻关系没走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另外,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空间的,因此,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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