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福建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4年9月29日起,被害人肖某在厦门海沧区渐美村 xxx号5-6 号实体门店经营厦门某速递公司。
2016年十月11 日,被害人肖某因买卖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高某、李某(另案处置)借款3万元,还款期限为一个月,扣除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 1.2万元,同时以被害人肖某的公司营业执照、小货车汽车登记证作为担保,被害人肖某实质拿到借款1.8万元,扣除的 1.2 万转回被告人戚某建设银行账户。
2016 年十月25日,被害人肖某因缴纳实体门店租金联系被告人威某第三借款。同年十月26日,被告人高某、李某以肖某向别人借款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需要肖某在实质借款到手2万元的状况下,通过制作银行流水14万元人民币作为借款保证金,同时需要肖某签订16万元的借款协议、汽车抵押合同、借条、收据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高某、李某以给肖某的闽Dxxxxxx号东风标致3008小轿车装GPS为由,将车开走,拒不返还。被害人肖某先后联系被告人高某、肖某退款还车,被告人戚某称还款需要还19万元,不然会到法院起诉。
2016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李某为讨要债款,对被害人肖某经营的厦门某速递公司实体门店卷闸门进行喷漆。
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高某向江苏徐州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被害人肖某偿还借款本金 16万元及利息,并对闽 Dxxxxxx号小轿车申请财产保全。
2017年1月19 日,贾汪区人民法院对闽Dxxxxx号小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同年7月4日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决肖某向被告人高某支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
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高某擅自将闽Dxxxxxx号小轿车以3.8万元卖给张某。经鉴别,闽Dxxxxxx东风标致3008小轿车价值106330元。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高某、威某伙同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别人钱款人民币14万元,其中既遂数额为人民币106330元,未遂数额人民币336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威某犯诈骗罪成立;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成立。本案系一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在一同犯罪中起主要用途,系主犯,被告人威某在一同犯罪中起次要用途,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威某案后可以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福建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1、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被告人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3、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高某出货给被害人肖某的本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工商资料35张,发还被告人高某;银行卡一张,发还被告人戚某。
看法
“套路贷”具备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不真实性、讨债方法多样性等特点,一般涉及四个环节,恶意签约、制造违约、垒高债息和不法索债,结合本案进行剖析:第一步,被告人高某借助被害人急切需要资金的需要,签订与实质借款金额不符的借贷协议,被害人借款3万元,扣除各项成本后仅到手 1.2万元,借助恶意签约获得对被害人的债权;第二步,被害人因缴纳实体门店租金向被告人戚某第三借款,被告人高某以被害人向别人借款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第三步,被告人高某以贷还贷的形式,再与被害人签订新的一份不真实借款金额更高的借款合同,即被害人签下16万元借款协议和汽车抵押合同,制作银行流水14万元人民币作为借款保证金,实质只到手2万元,垒高债息借助新的巨额贷款偿还旧债,另以装GPS为由骗取被害人所有汽车,拒不归还;第四步,被告人高某凭着着很多被害人借款和违约的“证据”,如虚高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抵押合同等,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害人进行索债,并申请保全涉案汽车,获得胜诉判决。本案四个环节明确明确,是一块典型的“套路贷”犯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套路贷”犯罪中借助不真实诉讼擅自变卖查封财产的行为怎么样定罪,是构成诈骗一罪抑或诈骗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两罪,归根结底在于对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性质认定。公诉机关觉得,被告人高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的行为应单独定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大家觉得,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结果行为,成立牵连犯,理由如下:
第一,客观上触发两个独立罪名。“套路贷”只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种类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从本案看,被告人主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达成非法占有些目的的行为,触有诈骗罪。被告人高某在获得胜诉判决后,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涉案汽车的行为,触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两个罪名,两罪具备异质性,前罪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罪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二,目的性上具备同一性。牵连犯虽然有数个犯罪行为,每一个行为均有其一个人的犯罪目的,但归根结底,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即目的行为的目的。被告人高某提起不真实诉讼、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目的均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非法获益这一终极目的支配着被告人作出不真实诉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最后,行为间具备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备办法与目的或缘由与结果的密切关系。“套路贷”各环节紧密相连,环环相套,容易牵涉多种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提起不真实诉讼,申请保全涉案汽车,在获得胜诉判决后,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涉案汽车,其一系列行为的背后,有着一个中心行为,即诈骗非法取财这一目的行为,不真实诉讼是服务于目的行为的办法行为,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是由目的行为派生引发的结果行为,通过办法行为和结果行为最后达成目的行为,不同行为间具备牵连关系。
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成立诈骗一罪,驳回了公诉机关关于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指控是正确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1、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