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下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觉得必要时;
监事会建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和审议的事情于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和审议事情。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首要条件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是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情。
股东大会不能对前两款公告中未列明的事情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由上可以了解,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是需要肯定的条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召开的,假如,一个企业忽然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须要满足其召开条件。以上内容就是有关的回答,假如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有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