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张*琴,女。
委托代理人董*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生,男。
委托代理人李*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舍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闫-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舍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原告张*琴与被告郭*生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14日、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平,被告郭*生及委托代理人李*亮、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琴诉称:其与被告1992年结婚,结婚以后其尽心尽力将被告前妻因病过世留下的3个年幼的孩子抚养长大成人,与被告含辛茹苦,一同创业。被告与第三者长期在姥爷开以夫妻名义居住,6日生有一子。其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其大打出手,甚至开车将它撞伤,使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安全都没办法保障。被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多次刁难其及几个子女,经法院判决离婚,离结婚以后被告多次到其住处无理取闹,三番二次停水停电,给其及子女的生活、精神带来种种伤害。为维护其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夫妻一同财产:1、鹤壁**电器公司**城大厦;2、火车站北500米原、被告征用汤阴县宜沟镇小莲庄土地4319.40平米;3、大型铲车一辆;4、奥迪A6轿车一辆;5、雪铁龙轿车一辆;6、黎阳路棘针庄19号四合院一套;7、原、被告以郭*清名义出租的棘针庄土地收益款;8、原、被告以郭-清合名义出租的棘针庄土地收益款。
被告郭*生辩称:1、原、被告及家属用100万元购买了**城大厦,后原、被告因两次起诉离婚而长期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和郭*红、张*静、郭*晶等人借款集资负债1000余万元,对**城大厦进行了增加添附,形成了该财产的近况,故该财产应为家庭一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预留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且原、被告夫妻一同债务高达1200余万元,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同财产第一应当用于清偿一同债务,财产债务折抵后原、被告已没一同财产可言,原告应当分的财产份额还不足以承担债务的份额,故原告需要分割**城大厦没事实依据;2、小莲庄土地是集体土地,被告郭*生因租用集体锁厂而成为用人,并不是因出让而获得用权,被告郭*生对该土地没完整的用法权,该土地不是财产范围,原告需要分割于法无据;3、原告诉请分割大型铲车没事实依据,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购买大型铲车,该车实质是郭*清的车,有商品合格证、买车发票及保险单予以证实;4、原告诉请分割奥迪A6轿车没事实依据,该轿车所有权人并不是被告,该财产是郭*峰所有;5、原告诉请分割雪铁龙轿车没事实依据,被告已将它抵账处置,事实上已没有;6、原告需要分割黎阳路棘针庄19号四合院没事实依据,该四合院是被告的结婚以前财产;7、原告第7、8项诉请土地收益款没事实依据,也没具体数额,诉请不清楚。
文书推荐:离婚协议书范文大全??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起诉离婚起诉状格式??离婚协议书有孩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