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常常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一审管辖,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多的案件种类之一,可以这么讲基层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每受理事3起案件其中就在1起是离婚案件,且依据我省的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化离别婚管辖的标的额来看,约有99%的离婚在基层法院。由此可以看出,细致了解的学会离婚案件中的管辖规定是各基层法院的要紧任务。这就好比一个刑事庭的法官可以对风险国家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不太知道,但对偷窃和打劫如此的容易见到罪、多发罪不只要知道,而且要细致,对其有关的司法讲解更要熟悉又熟,细之又细。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中受理率最高的案件,学会了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就学会了40%的民事案件管辖。性价比可见非常高。
对于离婚案件管辖规定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民诉建议》中的有关条约不是不少,但有一些条约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对其条约的理解都不同,使得很多相同的案件却因为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有不一样的处置,现笔者就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谈什么时间个人的认识与理解。
1、对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
国内《民诉法》对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非常简单,是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也与其它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一致,即《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规定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对住所的理解,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常常居住地与住所不同的常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二是对常常居住地的理解,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诊的地方除外。与常常居住地容易混淆的一个规定是“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常常居住地的可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常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越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后半句说的是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又无常常地且迁出已经超越的由其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居住地并非居住连续超越一年以上的常常地只不过迁出已经超越一年的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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