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权利可分为何权和什么权
民事权利分类繁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依据权利有哪些用途,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1)支配权允许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如物权、人身权等。
(2)请求权则需要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获得利益,如交易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
(3)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不承认别人权利倡导的权利。
(4)形成权则允许权利人通过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2.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可向其他人倡导权利,如物权、常识产权等。
(2)相对权的效力则及于特定人,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倡导权利,如债权。
3.依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1)主权利是不依靠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的效力则受另一权利制约。
4.依据相互间是不是具备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1)原权为基础权利。
(2)救济权则是由原权派生的,用于保护原权免受侵害的权利。
5.依据权利有无移转性,可分为专用权与非专用权。
(1)专用权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可以出售,如人身权。
(2)非专用权则具备移转性,权利人可以出售。
2、民事权利的派生和移转性
法律快车提醒你,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中,原权与救济权的关系体现了权利的派生性。
1.原权作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核心,而救济权则是在原权遭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产生的权利,用于保护原权不受侵害。
这种派生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全方位保护。
2.民事权利的移转性也是其要紧特点之一。专用权与非专用权的分类便是基于权利的移转性。
(1)专用权,如人身权,因其与主体人身不可离别,因此无移转性。
(2)非专用权,如财产权,则具备移转性,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出售或继承。
这种移转性为公民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使其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借助我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