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5年5月,王某通过按揭方法购买住房一套价值10万元,首付款3万元,银行贷款7万元。1995年8月王某与李某喜结连理,结婚以后双方以一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还清银行所有贷款。王某与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需要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房子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觉得房子是其结婚以前所卖应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而李某则觉得房子贷款是双方结婚以后一同偿还的应是夫妻一同财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房子经评估价值29万元。????[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共形成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依据《婚姻法》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来看,双方所争议的房子是在结婚以前所购买,王某购买所做贷款应视为王某一方在结婚以前所欠债务。结婚以后双方一同偿还该债务的,应视为对王某结婚以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给付李某一同偿还部分款项7万元;第一种建议觉得,购房作为人身之大事,假如王某结婚以前没按揭贷款买房,结婚以后双方也将通过按揭贷款等方法购房,因为王某结婚以前购房行为,结婚以后双方无再购房需要,双方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双方对房子的最后获得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假如将房子作为结婚以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人所有,则对结婚以后一方有失公平,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应将王某结婚以前购房首付款作为王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从房子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房子由双方通过协商、推广竞价等方法获得;第三种建议觉得,依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房子为王某在结婚以前按揭贷款所卖,应作为王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对结婚以后双方一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结婚以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挺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另外因为房子增值的实质状况,对房子增值部分作为双方的一同财产平均分割。???[评析]?????在此,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对于一方结婚以前按揭贷款买房、结婚以后一同偿债的房子分割问题,国内的《婚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觉得,国内《婚姻法》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结婚以后夫妻一同财产的规定是为了保持婚姻的稳定性,预防一方以结婚等方法来侵占财产,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将试剖析一方结婚以前按揭贷款买房、结婚以后一同偿债的房子分割问题。?????1、一方结婚以前按揭贷款买房、结婚以后一同偿债的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关于房子所有权的获得方法,国内法律共设置了两种情形:一是原始获得,一是继受获得。?????房子所有权的原始获得是指因为肯定的法律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获得新建房子、无主房子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子所有些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而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其主要包含依法建造房子、依法没收房子、收归国有些无主房子、合法添附的房子(如翻建、加层)等方法获得。?????房子所有权的继受获得,是指依据原房子所有人的意思同意原房子所有人转移之房子所有权,是以原房子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出售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的。其主要包含房子交易、房子赠与、房子相互交换、继承等方法获得。?????本案中,王某通过按揭贷款方法与开发商形成房子交易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通过这两种不一样的法律关系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只不过房子所有权的行使遭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认定王某在结婚以前即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那样李某是不是能因结婚以后一同还贷行为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大家来看一下上述所说的房子所有权的获得方法,本案中,房子是开发商所建,故李某不可以因原始获得方法获得房子所有权。而对于房子的继受取的,国内法律规定的较为详细即房子交易、赠与、继承等方法获得,而李某并未具备上述几种法律行为或事件,故李某不可以依次理论获得房子所有权。同时最高法关于《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规定规定,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综上,笔者觉得本案争议的房子应为王某所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子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子仍为其个人财产。”也印证了这一看法。?????2、对李某结婚以后参与偿还购房行为的认定?????通过上述剖析,大家可以看出房子的所有权归是李某,但其在购房时同时形成了7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因为这部分贷款系结婚以前所借故应当是结婚以前个人债务。关于李某、王某二人一同偿还王某个人债务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一同财产填补了李某结婚以前个人债务。假如没这笔债务的存在,李某王某二人将存在7万元的财产,故在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由王某给付李某7万元的一半即35000元。?????3、对于房子在结婚以后增值部分所有权的归属?????国内《婚姻法》规定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一)薪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常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规定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房子在结婚以后增值部分是不是是以上范畴,笔者觉得该部分财产应是夫妻一同财产范畴。?????1、从司法讲解的有关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适用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是夫妻一同财产。房子,大家生活所必需的场合能否作为对财产的投资,笔者觉得假如王某在结婚以前没购买房子的状况下,其不可能带来房子的增值收益。在现实日常,男子一般被负有养家糊口的重担,有无房子一般称为不少女子的择偶对象,为了获得更好的婚姻,生活的安定,大家一般将所有积蓄用于购房,结婚以前购房的行为给购买人带来了一系列不少的利益,故笔者觉得结婚以前购房行为视为一种投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一同财产。?????2、从《婚姻法》区别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和结婚以后夫妻一同财产的目的来看?????国内《婚姻法》区别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结婚以后夫妻一同财产,是为了预防1、不劳而获和借助婚姻方法谋取别人财产的不好的行为,保护结婚以前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而本案中王某仅在结婚以前对房子投资了3万元,而李某与其在结婚以后一同偿还了7万元,房子在10年时间里增值了19万元,这19万元的增值应视为双方一同投资行为,假如将19万元增值利益全部判归王某,将不利于保护李某的权益,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笔者觉得应将结婚以前房子结婚以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一同财产。?????3、从法律的推行成效来看?????法之所以让人们所遵守,不只由于它的强制性,同时也由于它的公平公正性,通过法的推行,大家适当的利益遭到保护,大家适当的期望可以达成,即法推行的社会成效能得到大家的首肯。?????房子作为大家生活的要紧财产,可能倾其一生才能得到一栋房子,稍有处置不当将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成效。本案中,假如将结婚以后房子增值部分作为一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的话,将因结婚以后另一方的行为带来两种不一样的法律成效,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比如,在本案中,李某只是参与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没对房子再处分的状况下,其只能分得一同还款的一半即35000元。但假如,李某在结婚以后将该房子转卖别人,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房子的话,依据《婚姻法》的在结婚以后获得房子所有权的话应是夫妻一同财产,在离婚对财产分割时,能分得现有放款扣除一方结婚以前投资的一半,在本案中即是13万元。从此,大家可以看出,在这两种行为下,李某对房子的贡献是相同的为该房子的最后获得也付出了不少的心血,,仅因对房子是不是在处分即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获得的利益大不相同,显属不合理,大家不可以李某在结婚以前未参与购买、结婚以后再处分而不承认其对房子所做的贡献。故笔者觉得将结婚以前房子结婚以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一同财产更为合理,更能兼顾公平公正,获得好的法律社会成效。?????综上,笔者觉得,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子所有权应属王某所有,王某同时应给付李某结婚以后还款和房子增值部分的一半即13万元。?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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