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类案件中,常常涉及到夫妻一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问题,到底是夫妻一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常常困绕着审判一线的办案职员,而依据国内的婚姻法及两个讲解,有的问题仍没办法解决。笔者拟就此文谈谈一点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1、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要紧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要紧的补充和健全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法,健全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只须存在婚姻关系,就势必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使用方法律关于夫妻财产规范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一)薪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常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些财产,具体分为五类: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没办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一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2、审判实践中遇见的问题
以上是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的财产情形,对一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离婚案件中很容易解决。但审判实践中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多种多样,却并不是可以生搬硬套的。经常见到的有如此两类情形:一是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同而形成的财产怎么样定性?二是结婚以前个人购置的房地产结婚以后交了部分房款获得房地产证,该房子怎么样定性及分割?笔者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剖析。
(一)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同而形成的财产怎么样定性及分割。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90%的当事人来自农村,根据农村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只有在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将来,双方爸爸妈妈才会选择黄道吉日为儿女举行结婚仪式。因此,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才算真的意义上的结婚。结婚的同时,女方爸爸妈妈要为女儿陪送嫁妆,结婚当天将该财产送至男方家里,男方爸爸妈妈也同样要为儿子购置结婚应具备的生活用具。男女双方的以上财产均是在登记将来,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离婚时该类财产怎么样认定和分割?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觉得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并按一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理由是,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结婚的男女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男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获得结婚证,才是确立夫妻关系的首要条件,而是不是举行结婚仪式不是法定的,只不过风俗而已,与婚姻关系是不是确立没势必的联系。从结婚登记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双方爸爸妈妈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爸爸妈妈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将来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一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综上,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同而形成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并按一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另一种看法觉得,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笔者赞同这种看法,理由如下;
1、从出资状况剖析。男女双方为结婚购置的财产,虽然是在登记将来,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实质生活在一块,没一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各自的爸爸妈妈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个人的收入。谈到出资问题,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也有如此的抗辩:女方陪嫁的财产系结婚以前收受男方的彩礼而购买,故陪嫁的财产应属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笔者觉得,人民币系类型物而非特定物,是不是是彩礼所购买没办法查清,但即便可以查清也不可以混为一谈,由于彩礼与陪嫁的财产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陪嫁的财产争议的是权属问题,彩礼则争议的是是不是返还的问题。况且关于彩礼是不是应该返还,婚姻法讲解(二)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故从出资状况看,该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2、关于赠与行为。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的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该赠与的行为。其中出售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同意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前该财产已经购置,爸爸妈妈与子女间已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举行结婚仪式并一同生活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该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已很明确,即我们的子女是受赠人。结结婚以后该财产才会随女方陪嫁到男方,双方购置的财产才会合二为一,双方一同占有、用。因此无论是从法理、情理还是从爸爸妈妈的本意出发,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爸爸妈妈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3、符合公序良俗,防止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觉得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如此处置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同意,防止矛盾激化。
(二)结婚以前个人购置的房地产结婚以后交了部分房款获得房地产证,该房子怎么样定性及分割?
《中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权和房子所有权登记发证规范.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能出售。从房管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结婚以前个人购置的房地产,因没获得房地产证而不具备所有权,依法只能占有、用、收益,但没处分的权利。结婚以后交了部分房款获得房地产证,证明该房地产是在结婚以后获得了所有权。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夫妻一同财产。房地产的定性确定了,那样怎么样分割呢?笔者觉得该房地产应按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价格,该价格与所交房款形成的差额即是房子的升值。假如结婚以前个人购置房地产的一方分得该房,其扣除结婚以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后,剩余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他们;反之,假如另一方分得房地产,将把结婚以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支付给他们后,一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