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广州某实业公司经授权获得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权。惠阳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名苑星河湾花园”住宅小区的推广中心附近多处宣传海报用“星河湾”字样,小区大门、绿化地带建筑物、小区内信箱、楼栋单元号、指示牌均用“星河湾”字样。广州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惠阳某实业公司不能用“星河湾”字样、销毁涉案的宣传资料;拆除涉及“星河湾”字样的招牌、标识;向当地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楼盘名字。惠阳某实业公司觉得涉案“名苑星河湾”小区是以惠州惠阳区星河路名字命名,且并不可以通过侵害广州某实业企业的商标获得其他优势。
裁判结果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觉得,广州某实业公司享有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惠阳某实业公司从事的房产开发、产品房销售经营活动与上述两枚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高度相似和关联。历经多年的用法,广州某实业公司开发的“星河湾”房产项目在房产市场具备肯定的知名度,“星河湾”名字具备显著性,已成为知名产品的特有名字。而惠阳某实业公司将别人已注册服务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字用于类似产品上,容易使有关公众导致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惠阳某实业企业的楼盘地名以采取在文字上拼凑附会的方法,选取了别人注册的产品特有名字“星河湾”作为楼盘名字,攀附知名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影响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其抗辩理由不可以成立。因此法院支持广东某实业企业的诉求,并判令惠阳某实业公司赔偿广州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成本15万元。
典型意义
楼盘名字作为房产项目的“名片”,对房产开发企业而言是尤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本案依法认定惠阳某实业企业的侵权责任,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傍名牌”等侵权行为,维护了有序的市场角逐环境,助推构建公平诚信市场环境,为打造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