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大伙众志成城、上下一心,同抗病疫。无数医务工作者、社区员工、公安民警更是逆向前行,决心不退。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手段,不聚集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但总有人视而不见,私下里在一块聚餐或者聚赌,导致聚集性传染,给疫情防治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麻烦。那样,疫情防控期间职员私下聚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职员私下聚集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假如违反规定进行聚餐,聚会,聚集,甚至说聚众闹事或者是不服从政府管控行为的话,可能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妨碍公务进行治安处罚。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实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妨碍国家机关员工依法实行职务的;
(三)妨碍实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汽车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妨碍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事责任,组织聚餐、聚会、聚集假如导致传染病传播的话,那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妨碍传染病防治罪。若是传染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不服从隔离、管控,参加聚餐、聚会、聚集等活动,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依据《刑法》规定,按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或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轻则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最高可判处死刑。
有关法律条文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风险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同意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紧急,风险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尚未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办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责任,假如说由于组织聚餐、聚会、聚集导致传染病传播,致使别人人身伤害或者是导致其它经济损失的话,那样这类组织者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法律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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