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国内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国内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结婚以后,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需要人民法院处置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这种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需要人民法院处置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海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海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置。
2、涉外离婚案件的准据法。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217条规定,国内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与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国内法律。认定其婚姻是不是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判决的承认与实行
1、国内法院判决在海外的承认与实行。
见民诉法第266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假如被实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范围内,当事人请求实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实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款的规定,或者根据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实行。
2、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内的承认与实行。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文书推荐:2024离婚协议书范本有孩子民政局离婚协议书范文最新离婚协议书范文男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标准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