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案例
案情介绍:原告:张某,女,中国公民。被告:游某,男,美国公民。美国公民游某于×××0年8月底来中国海南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张某相识并打造了恋爱关系。游某在海南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美国。×××1年7月17日,游某第三从美国来到中国海南,与张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海口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双方结婚以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知道不够,且结婚以后张某拒绝与游某同居,双方没办法打造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年8月2日,张某以双方结婚以前知道不够,感情基础差,结婚以后没办法打造起感情,夫妻关系没办法保持为理由,向海南海口振东区人民法院起诉,需要与游某离婚。游某在答辩中也觉得双方夫妻关系确很难保持,表示赞同离婚,但需要将结婚以后购置的放像机一部归其所有。张某对此表示赞同。审判理由及结果: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双方当事人结婚以前缺少知道,相处时间甚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双方结婚仪7天,女便捷提出离婚,男方也觉得夫妻间毫无感情可言,表示赞同离婚。这种婚姻关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解除。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之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结婚以后购置的放像机一部归游某所可;3、诉讼费由游某负担。
注:1.在中国,依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需要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需要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木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可以接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成效。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范围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又属涉外离婚诉讼,故具备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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