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夫妻一同财产分割问题正日益成为一个难题问题。伴随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元化,财产类型也呈现多元化、非现金化的特征。另外,现在国内对公民的收入和财产监控体系尚不够健全,因此,离婚时无论是证明财产的准确数额,还是证明财产的去向,都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难题。相当一部分女人因为没具体参与家庭财产的管理,对家庭财产的数目与去向缺少准确知道,因此在倡导分配夫妻一同财产时,难于甚至没办法举出确切的证据,以致与本该是我们的财产失之交臂,痛失经济权利。这一近况一方面凸显了女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其次也显现了国内法治建设中的若干空白。
本案作为反映夫妻一同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依据具体案情,将最后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男方。应该说这是一个颇有见识、体现了公正原则的决定。
成人两性尚没完全平等参与经济生活,这是一个不可更改的现实;在有关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件中,证据原则该怎么样理解、怎么样运用,大家仍然要面对,并且需要从这个倾斜的现实出发去考虑。本案中这位妇女的财产权利最后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如此的判决显然不应该仅仅成为“特例”。怎么样让“特例”成为常规,使法律真的成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利器,需要更多的努力。
前夫隐匿巨额家产出家前妻成功追讨
7月22日,福建宁德焦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某支付原告孙某人民币35万元。拿到判决书时,这位身患重病,已经削发为尼的女人露出了难得的笑容。
求助人大
2002年7月28日,焦城区人大常委会在城南镇拓展代表联系日活动。一位满脸愁容的尼姑呈上了一份申诉书,请求人大为其作主,督促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其前夫吴某在离结婚以前故意隐匿的财产中自己应得的部分。
这位尼姑就是孙某。她原系八都镇农民,目前宁德居士林出家。孙某身患风湿性二尖瓣闭锁不全心脏病已有20多年,1983年初次开刀治疗未完全治愈,大夫建议她8年后第三手术,治疗费约7到10万元。
1995年其夫吴某在宁德一家房产公司打工,第二年随房产老板到深圳等地,每月支付给她500至800元的生活费。1999年吴某提出离婚,孙某没赞同。当年7月13日吴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需要法院判决离婚。12月2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孩子抚养及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两个儿子归吴抚养,果场及摩托车等物品归吴某所有。他们在1997年以3万元价格在城区购置的一处民宅归孙某所有,吴一次性支付给孙某5000元生活补助,夫妻债务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