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财产法的基础,它同样也是家庭财产关系中处置夫妻一同财产的基础,物权法的拟定和推行将会对婚姻家庭里财产权利的达成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下面仅从物权法的几个有关规则对夫妻一同财产制的影响及其在夫妻一同财产制中的适用作一下简要剖析。
物权公示规则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物权公示规则是为了维护物权秩序和买卖安全而设立的,具备极为要紧的意义。由于物权是具备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以肯定的方法将物权的设立、变更、出售和消灭公开、透明,既能够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有益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防止对买卖安全的妨害。物权公示是指以肯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状况。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出售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从婚姻法的状况看,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薪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依据这一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成立后解除前,夫妻任何一方以各种方法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一同财产,为夫妻共有,除非出现了特殊状况即夫妻双方对结婚以后所得财产为个人所有还是共有已有明确的约定。以此判断,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房子,即便登记在一人名下,只须无特别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同。《婚姻法》司法讲解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由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结婚以后用一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由此看来,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似与《物权法》存在冲突。由于依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这样一来,未登记的夫或妻是不是还能获得房子的共有权就成为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对此。有人觉得在《物权法》推行后,这样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房子归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本文觉得,对这一问题不可以这么绝对,可以参考不一样的状况予以具体剖析:
1、物权公示对夫妻一同财产内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