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前财产协议兴起
结婚以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这只泊来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陆国内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大家依旧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
结婚以前财产协议是否该安静地离开?
有反对者觉得:订立结婚以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的困扰:
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马上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赖,不分你我,而结婚以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会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的困扰。大部分人觉得签定结婚以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筹备,而结婚并非为了离婚,所以如此的协议根本没必要。
社会重压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看重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结婚以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于是乎,结婚以前财产协议几乎成了“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词,爱情至上的大家惟恐避之不及。由此大家也产生了困惑:结婚以前财产协议,你是否该安静地走开?笔者以为,如此的看法好像看上去过于传统和守旧,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结婚以前财产协议不失为双方当事人的明智选择。
将结婚以前财产协议进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生活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与无奈,即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可以例外。笔者觉得,结婚以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只在一定量上防止了以资金、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以后婚姻、财产纠纷的要紧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由来》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人民的物质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大家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非常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假如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买卖”,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结婚以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讲解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是大伙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清楚和不力的现实,与个人倡导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己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便在夫妻一同体的形式下,仍不可以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可以代替个体作出对自己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结婚以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经济人”达成自己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分析得太明确,但假如一个财富人士第三结婚,一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目前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