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能否强制做亲子鉴别
离婚诉讼中,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别。
1.亲子鉴别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进行,这是保护个人隐私和家庭关系稳定的要紧体现。在离婚诉讼中,假如一方提出亲子鉴别的需要,而另一方拒绝,那样法院并不会强制进行亲子鉴别。
2.但值得注意的是,假如拒绝鉴别的一方没办法提供相反证据来反驳他们的倡导,那样法院或许会依据具体状况,推定请求做亲子鉴别的一方的倡导成立。
如此的处置方法旨在平衡双方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
2、离婚诉讼亲子鉴别的原则
找法网提醒,离婚诉讼中的亲子鉴别应遵循自愿原则,这既是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也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
1.假如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只须爸爸妈妈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子女就应被视为婚生子女。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安定身份关系,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申请鉴别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倡导相适应的证明责任,不然可能致使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
因此,在提出亲子鉴别需要时,应当充分考虑他们的意愿和权益,防止非必须的家庭纠纷和伤害。
离婚诉讼亲子鉴别的法律依据
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别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第三十九条。
1.该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承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不承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倡导成立。
2.父或者母与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别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倡导成立。
这一规定为离婚诉讼中的亲子鉴别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