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规范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譬如说需要双方自愿,需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符合一夫一妻规范,这是应具备的条件。还有禁止的条件,在肯定的亲属之间是禁止的,一种是直系血亲不可以结婚,还有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可以结婚。还有结婚需要到民政部门去登记。
还有一种是可撤销婚姻。譬如有些人受了胁迫,如包办婚姻,婚后可以需要撤销,可以需要法院或登记机关予以撤销。但也有些男女在刚开始的时候是不想的,后来却产生了感情,不需要撤销,就仍然是有效婚姻。因此撤销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首要条件的。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假如有违反的如何解决?它就应该是无效的,不发生婚姻的效力,这就叫无效婚姻,这是绝对无效的